第六讲 经济补偿金
1楼 2007-12-06 11:06 回复 查看 (334) 回复 (0) 1楼
myjlawyer
马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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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经济补偿金 (相关条文:46\47\50\85\93\97)
1\经济补偿金的含义: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结束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过错,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时)
即:(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时)
即:(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经济裁员性解除劳动合同时)
即:(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终止时)
即:劳动合同期满的.
6)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破产\吊销时)
即:(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以上规定见<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与工资处于同一顺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对高工资劳动者的限制:3倍平均工资;总数最高不超12个月)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5\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85,4)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6\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即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